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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侯卫华,原审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书静,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卫华(曾用名“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中,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书静,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卫华(曾用名“侯伟华”),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审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启,经理。
原审被告林存龙,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
本院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卫华,原审被告梁山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向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邮寄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其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