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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从王长保、甘华与被上诉人信阳瑞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保,男,汉族,1989年8月2日生,住信阳市楚王城。 委托代理人王霞,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华,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保,男,汉族,1989年8月2日生,住信阳市楚王城。

委托代理人王霞,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华,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瑞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从王长保、甘华因与被上诉人信阳瑞泰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还上诉人甘华。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