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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波与被上诉人周运、雷婷婷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运,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住信阳市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信阳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余海鹰,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运,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婷婷,女,汉族,1989年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周运、雷婷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波、被上诉人周运和雷婷婷分别到庭作了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罗华松

审判员 文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