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凤华,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 上诉人邢凤华因与被上诉人张立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邢凤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凤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邢凤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邢凤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晓燕 审 判 员 余多成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