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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新周与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887号 原告许新周,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西大街364号附5号。 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升龙凤凰城B区)6幢1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887号
原告许新周,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西大街364号附5号。
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升龙凤凰城B区)6幢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焦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静,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27号院3号楼51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杨扬,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新周诉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新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杨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授权委托原告去北京一家企业索要款项共计:49.5万元,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5日原告到达北京开始与该企业接触谈判,被告的理由是承诺就应该兑现;北京企业的理由是与承诺相对应的还有责任和义务,没有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义务就无法全部兑现承诺,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按照行规已经支付相应的信息费,再加上材料涨价项目赔钱,没有理由再支付。被告曾多次与该企业谈判无果已心灰意冷不抱希望的情况下,委托原告进京谈判,原告住北京近一个月的谈判了解情况。由于原告抓住问题实质,更为重要的是北京企业着眼于未来表现出慷慨和大度才终于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发邮件通知被告确认协议内容后在协议书上盖章快递到北京,26日08:10时原告收到EMS短信:预计今日内给您送达快递,注意查收。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北京企业撒谎说原告已回郑州他来签订协议,被告与其朋友二人驾车于26日上午率先取走他发给原告的快递后,下午被告到达北京企业意想不到地看到原告坐在大厅等待,有原告、被告以及北京企业老板一起签订协议后被告顺利拿到两张承兑汇款单,寒暄告辞。原告被告走出北京企业办公室下楼被告让原告上车,被告理应表示感谢赞赏原告近一个月独单一人早起晚归加班加点所做的工作,终于说服北京企业达成协议圆满完成被告授权委托的事宜,被告就理应履行向原告所做出的承诺。
然而,事与愿违。被告在车上指责原告的手机23号下午处在关机状态,还查看原告是否购买新手机,原告解释说没电了掉线了,人们都应该知道手机会遇到没电、信号不好而掉线的情况。双方争执被告让原告下车独自回郑州,原告说,你让我下车可以这是你的车,今天是腊月廿六下午了,车票不好卖,出差的费用完了,我借点儿钱买票回郑州。被告说,我没有钱,我不来你咋回去呢。原告说,你不来咋汇款呢?这次要款你都不报希望了,你要了很多次都没有结果,你说这是无本利润,企业困难,你要回来钱立大功了,这点儿差旅费算什么?给你买个好苹果手机?为了给北京要钱你让我在北京住到大年三十在人家家过年,现在你拿到几十万元汇款支票就翻脸了。今天你给我一万元钱你也不用怕,我还有几个月的工资你没有发呢还有你今天拿到汇款里的提成。被告气急败坏地说,你凭啥给我借钱,你找会计借钱去。原告怒斥道,焦雪峰你是不是法人?是不是你让我来北京的?是不是你与我签的委托书?这难道不该给你借钱吗?你在北京郊外让我下车还不借钱,我要工资你都不给,现在是腊月廿六车票不好买,我如何回郑州是我的事与你无关?你带着几十万支票车上就两个人空车回郑州,这钱是我辛辛苦苦要回来的啊!对待陌生人你也过分?你这样做你焦雪峰还有人性吗?你难道就为了不给我要回款你所做的承诺吗?被告口出脏话问你想干啥?我怒骂还击你焦雪峰想干啥?焦雪峰下车到车尾与我对峙推搡,我怒斥道,我给你把钱要回来了你翻脸了,你就这样对待我你焦雪峰有没有人性?只要是正人君子看到你今天的行为都会从内心里对你有种评价的。焦雪峰与他朋友回到车上猛加油门逃离,我站在北京顺义前往机场空旷的郊外开发区路上……。
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被告几乎什么都没有做,连怎么谈都一无所知,而只是在协议上盖个红章快递给原告,就是这个简单的事儿。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却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本性,揭示出他要达到什么目的。是不是借机寻找所谓的理由达到诋毁承诺的目的呢?这只是利用关机设了一个套,让我等待快件,被告到北京率先取走快件,以寻找借口诋毁承诺,真心干事结局很惨,这种雕虫小技用在员工身上得心应手,可在对手面前为什么总是无语呢?铁证说明心态:26日08:10时原告收到中国邮政短信:预计今日内给您送达快递,注意查收。26日20:30时收到中国邮政短信:您的快件由同事焦代收。一个常常在下班之前打电话借故查岗的人,一个平常总是表露出监视不信任别人的人,面对几十万的索要款即将到手他从内心里他会相信谁?要看清一个人往往要通过一些真实的事情来说明问题,这种行为会给众人更深层的提示。这段文字似乎是废话,也正是这些还原现场的文字才能更好地说明问题,揭露阴险,同时让辩护者尊重事实,尊重法理和自身人性。关机多大错?借口有意义吗?款要回来了吗?诋毁承诺吗?做事先做人。一个人如何对待亲生父母就知道他如何对待朋友;一个人如何对待员工就知道他如何对待产品。人在做,天在看。择友看品德,缺德众诛之。
一、被告欠发3个月的工资,被告承诺要回款涨工资,3300元×3=9900元;我在北京近一个月早起晚归被告知道并同意为加班,计3300元;在被告公司经常出差从不发出差补助在此要求以两个月补发出差补助费计6600元;被告拖欠九个月的业务通信费在北京时间长计1000元;过年福利3300元,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给与原告一个月的经济赔偿3300元;合计:27400元。
二、被告授权委托原告去北京一家企业索要款项计:495000元×8%=39600元。在去北京前被告承诺给原告购买苹果手机还可录音取证,被告又改口说要回款给原告10000元买手机,现在款要回应兑现承诺,被告承担北京出差所有费用,抵除预支款项后由于被告在北京不支付费用不支付工资原告垫付出差交通费三轮车打印费上网费异地银行提款费电话费等等3000元,合计:52600元。
三、被告长期拖欠工资、业务通信费,无故克扣工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补缴三险一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加班、业务通信费福利和出差补偿等计27400元;3、被告支付索要款的劳务费39600元和购买手机费10000元,垫付出差费3000元,计:52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委托书2013年8月22日(公章)一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2014年1月3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雪峰公司授权委托许新周出差是工作业务关系(公章);
3、2014年1月3日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雪峰公司法人焦雪峰委托公司经理许新周出差是工作关系,同时焦雪峰与许新周双方签订了业务提成8%的比例和焦雪峰法人承担出差所用费用,证明工作出差业务及其出差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同时证明法人焦雪峰欠部分出差费用和业务提成;
4、许新周在北京出差所发生的火车票4张、住宿费3张、餐费等票据27张,证明出差费用。
5、2012年12月18日《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被告公司印章),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去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索要款项的事实,合作协议上甲、乙双方信息费支付比例及原告提成款总额的依据。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工资等费用的事实。原告从在被告公司从事业务工作以来,公司一直均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但不知因何原因,原告没有领取2013年11月份及12月份的工资,公司人员通知其领取,原告也迟迟不到财务处领取,非因公司原因。因此,不能说是公司拖欠其工资等;二、针对原告索要的款项劳务费,因原告根本未履行其职责,故不存在业务提成。原告确实有被委派至北京处理与北京公司的业务,但原告在北京一段时间内公司只能偶尔与其联系上,并且后来一直联系不上,这种情况下,被告又派其他人处理了此项业务。原告后期再未出现或与公司有其他联系。对于其要求的劳务费之类,被告认为是莫名的要求。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不予认可,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3年5月至10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共6页(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
2、2013年11月、12月工资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未领工资,并非被告拖欠其工资。
3、被告公司提成方案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业务人员的提成制度;
4、许新周于2014年1月2日及2014年1月3日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许新周当时因业务需要出差预借的费用;
5、2014年1月17日和2014年1月22日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财务人员通过中国银行向许新周卡上打款共计4000元,用于业务需要。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意见为: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二、对证据2无异议;三、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方证明欠其费用及业务提成存在异议,此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欠其费用及业务提成;四、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是其出差发生的必要费用,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五、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书上载明的工程款(手写部分)与本案无关,此份合作协议书仅能证明我司与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原告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的意见为:一、对被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二、对被告证据2有异议,是被告后来造的表,无法证明被告不拖欠工资;三、对证据3提成方案复印件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只是复印件且无法自我证明,不符合证据相关要求;四、对证据4无异议,但其只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去北京出差,这是铁的事实,这与被告诉讼中所述北京要款是焦雪峰所要这一论调自相矛盾、相互抵触;五、对证据5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确有此事,但被告提供的两份凭证我无法辨认,且该证据同样证明了被告委托原告去北京出差要款的事实,两次打款说明去北京要款的事实真实存在。
依据原、被告诉、辩及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于2013年5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大概在2014年1月28日离开被告公司,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每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1月的工资。
2014年1月3日,被告及焦雪峰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昭先生:本人系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焦雪峰,作为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我公司经理许新周先生代表本人前往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洽谈索要‘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所涉及也是格兰特所承诺工程招标信息合作费的事宜。同时,本着坦诚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我公司愿与贵公司协商建立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商务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相关事宜,以适应双方企业未来共同发展的需要。希望贵公司予以接洽。特此委托”。焦雪峰在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签名,被告在委托单位处加盖了公章。
同日,焦雪峰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授权委托人: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焦雪峰;被授权委托人: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经理许新周。本人系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人焦雪峰,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我公司经理许新周先生代表本人前往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洽谈索要“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所涉及也是格兰特所承诺工程招标信息合作费的事宜,以及与格兰特公司建立商务伙伴关系的事宜。本着坦诚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焦雪峰全权负责所授权信息具有合法性承担因不实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对所授权索要债务款项拥有所有权、支配权和监督权,承诺另支付索要款项8%的劳务费并承担所有费用。许新周应尽职尽责确保索要款项如数交给授权委托人焦雪峰,如有私自携款潜逃,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委托”。焦雪峰在该《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处签名并捺印,许新周在被授权委托人处签名并捺印。
上述《授权委托书》出具后,原告去北京处理相关委托事项。原告提交的证据4证明其出差费用,被告提交的证据4、5证明原告因业务需要出差预借的费用,但双方未进行结算。
另查明:2012年12月18日,被告(甲方)和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就河南心连心项目招标进行合作并进行了相关约定。该协议书中手写部分载明:“工程款:1980万元×2.5(%)=495000×8%=39600(万)元”。
后原、被告就涉案事项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4年2月1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300元×3个月计99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份);2、被告支付原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33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业务通信费、年福利和出差补偿计144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提成39600元和购买手机费10000元、垫付出差费3000元计52600元;5、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6、依法责令被告缴纳五险一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0日以原告未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主张。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称其大概在2014年1月28日已离开被告公司,且原告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加班、业务通信费福利和出差补偿27400元及垫付出差费3000元的主张。因被告未支付原告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1月份三个月的工资,按照原告每月2800元的工资标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三个月的工资8400元;原告主张的加班、业务通信费福利费,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加班、也不能证明其支出了相应业务通信费及该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该诉请无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出差补偿及垫付的出差费的主张,因原告向被告预借有出差费用且双方未进行结算,双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后另行解决。第三、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索要款的劳务费39600元和购买手机费10000元的主张。因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焦雪峰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和北京格兰特膜分离设备有限公司洽谈索要“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所涉及也是格兰特所承诺工程招标信息合作费的事宜,并承诺另支付索要款项8%的劳务费。因被告未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索要款项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委托原告索要的款项是由被告的焦雪峰经理要回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关于河南心连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在证据上更具优势,被告虽认为上述《协议书》上载明的工程款(手写部分)与原告无关,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确定被告委托原告索要的款项为49.5万元,被告应当按其承诺支付原告该款项8%的劳务费即39600元,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买手机费100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许新周与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新周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1月的工资8400元。
三、被告河南省雪峰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新周劳务费3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马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许文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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