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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佳(曾用名李子佳),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3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佳佳(曾用名李子佳),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3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邹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佳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佳佳及其辩护人邹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李佳佳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郑某甲相识,虚构“富二代”身份并隐瞒已结婚生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与被害人谈朋友期间,多次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1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佳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佳佳辩解称其骗取了46000元。其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佳佳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郑某甲相识,李佳佳谎称“富二代”的身份,隐瞒已婚生子的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与郑某甲以男女朋友交往。期间,李佳佳虚构打牌输钱、办理保险等理由借钱及经营化妆品店需用钱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后李佳佳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某甲陈述,2013年4月底,其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网名叫“火速奔驰的知名度”的人,该男子自称叫李子佳,他爸爸是河南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并说自己是公司副总。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其与李子佳见面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天李子佳说和同学打牌输钱向其借钱,其把交通银行信用卡和密码交给他,当天其查询发现该卡消费了3000元。过了几天李子佳又用该卡分两次套现了3800元。后李佳佳说办理保险索赔的事情向其借款5000元,其向妹妹郑某乙和同学杨某某借款后将银行卡交给了李佳佳。过了四五天,因为李佳佳办理保险的事,其向同学卫某某借款3000元在其住处交给了李佳佳。2013年10月中旬的时候,李佳佳说要开化妆品店需要3万元,其先后向家人要和同学借及刷卡等凑了29000元陆陆续续给了李佳佳,后李佳佳说钱不够,其借了同学苑某某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套现了1万元现金给了李佳佳,又将其父亲的3万元转到其的邮政银行卡上,但是卡在李佳佳处。为了开化妆品店的事,其又申办了一张平安银行的信用卡,李佳佳又套现12000元。因为其父亲爸喝酒猝死的事,李佳佳以找人做检测为由向其要走2800元,前前后后其一共给了李佳佳有10多万元。家人在得知其怀孕和刷信用卡借钱给李佳佳的事情后让姐姐和其找到李佳佳,李佳佳承诺一周内还钱并写了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被害人郑某甲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信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及电子账单证实了其刷卡及存取款的情况。被告人李佳佳向被害人郑某甲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郑某甲侦查机关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
2.证人雷某某(系被害人母亲)证言,2013年农历九月份,女儿郑某甲给其打电话让汇3000元钱,其在北京工商银行给她汇了2800元。农历十月份,郑某甲说要和男朋友李子佳在郑州买房差6万块钱,其感觉女儿受骗就劝郑某甲和对方分手。腊月二十六,李子佳和一男子开一辆黑色轿车到其家,李子佳说车是他父亲的,他父亲经营房地产。半个多月前其发现存折上少了3万块钱,郑某甲称3万块钱她偷偷取出给了李子佳,并说向同学还借了不少钱,还信用卡的钱,前后一共给了李子佳10多万元。证人郑某乙(系被害人妹妹)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郑某甲以换手机为由向其借款2000元。11月份,郑某甲以和同学开化妆品为由又向其借款4000元。证人郑某丙(系被害人姐姐)证言证实,郑某甲怀孕后她男朋友李佳佳一直推脱结婚,听郑某甲说她的信用卡被男朋友拿走刷卡套现,其感觉郑某甲被骗就和她到金水区高皇寨找到李佳佳要钱,李佳佳承认从郑某甲处陆陆续续拿了十万多并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
3.证人卫某某(系被害人同学)证实2013年9月份、11月份,郑某甲以买手机和还信用卡为由分别向其借款共计4000元。证人苑某某(系被害人朋友)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中旬,郑某甲以同事买房为由将其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借走。证人孙某证言证明了郑某甲为了男朋友开化妆品店借用潘某某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套现7000元的事实。
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郑某甲多次到其在郑州市金水区张家村116号的商店刷信用卡套现。其中一次郑某甲刷卡10000元后直接交给了和她一起来的男子。
5.证人桑某某(系被害人的房东)证言,2013年年初,郑某甲租住在郑州市金水区高皇寨村XXX号XXX房间,一男子经常和她在一起生活。
6.证人王某(系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春节前,李子佳租用公司的车,后由其开车和他去李子佳的女朋友家,李子佳自称他父亲是河南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老总,自己是公司副总,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路住,他在中牟县投资了一家化妆品店,并让其到他女朋友家后不要乱说话,给他充充面子。后在李佳佳的女朋友家,李子佳介绍他是他父亲的司机,车是他父亲的车。
7.证人李某某(系被告人父亲)证言证实其李佳佳是其儿子,无业,已婚,有两个孩子。其证言同时证明其不是河南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口本证实了上述事实。
8.河南省煤炭总医院出具的B超检查单、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及收费清单证实了被害人怀孕并在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妇产科住院的事实。
9.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李佳佳。
10.到案经过,2014年4月1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高皇寨村131号6楼608号被害人郑某甲住处将被告人李子佳抓获。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佳佳,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12.被告人李佳佳对在与郑某甲谈朋友期间,为了赌博以借钱为由诈骗郑某甲的事实予以供述。其供述同时证明2014年3月7日晚22点30分,在郑某甲位于高皇寨的租房处,郑某甲和她姐姐让其还钱,其向郑某甲和她姐姐出具了一个欠款10万元的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佳佳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诈骗数额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郑某甲对将银行卡交给李佳佳刷卡和向他人借钱给李佳佳并偿还信用卡共计10多万元的事实予以陈述,并提供了银行卡刷卡明细,多名证人亦证实了郑某甲多次借款的事实,且李佳佳出具的欠条证实了欠郑某甲10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与郑某甲的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佳佳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被告人李佳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郑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
人民陪审员  杨宝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舟升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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