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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辉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广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24日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1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广辉,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广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许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青年路某小区,被告人程广辉以60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贩卖一包冰毒。经鉴定,涉案毒品重2.41克,检出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广辉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广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程广辉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与青年路某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向杨某甲贩卖一包冰毒,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重2.4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涉案毒品已上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杨某甲证实,2014年11月25日,其向公安机关举报程广辉贩毒,根据民警安排其找程广辉购买毒品。当天15时许,其经联系后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未来路南边的某小区,以600元的价格向程广辉购买了一包冰毒,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2.证人刘某证实,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其和朋友杨某乙到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程广辉的住处向程广辉索要欠款,期间,来了一名3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递给程广辉几张百元人民币,程广辉递给那名男子一包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后来警察进屋将二人抓获。证人杨某乙的证言与刘某一致。
3.经证人刘某、杨某乙辨认,被告人程广辉和杨某甲即为买卖一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的人。有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4.案发后,公安人员扣押了被告人程广辉贩卖给杨某甲的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从该包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2.41克,现涉案毒品已上缴。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及上缴毒品单据在案证实。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程广辉被抓获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广辉的身份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广辉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8.被告人程广辉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广辉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广辉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程广辉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41克,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被告人程广辉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程广辉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2.本案因特情介入,犯罪行为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也被查获,没有继续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3.程广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程广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广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邱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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