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35-3号 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会芳,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许超杰,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张国强诉被告许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张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超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另768.5元本院退换原告张国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