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赵红伟,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席公义,男,1962年1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伟诉被告席公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伟承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