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郭长发,男,汉族,1967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海法,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发诉被告李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郭长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郭长发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惠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