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小字第12号 原告张永萍,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晓亮,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许爱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萍诉被告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永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安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