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李丑,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冯文力,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预登记受理原告李丑诉被告冯文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申同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诉前调解双方和解并当庭履行,现原告李丑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丑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万东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