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女,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 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