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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