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97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溢,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彬,河南省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