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63号 原告李明德,男,1942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堂,1964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玉鸿,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金峰,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德诉被告岳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德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明德负担。 审 判 长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