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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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