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2号 原告刘树立,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0月10日。 被告侯晓留,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9月4日。 被告崔战伟,男,汉族,四十岁左右,住河南省新密市大隗镇孙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立诉被告侯晓留、崔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立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晓留、崔战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树立撤回对被告侯晓留、崔战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树立负担。 审 判 长 贾松峰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人民陪审员 赵 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