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11号 原告崔炎臣,男,出生于1961年1月2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基罡,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松峰,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炎臣诉被告郑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炎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炎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炎臣撤诉。 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为266元,由原告崔炎臣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