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44号 原告龙永辉,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11月18日。 委托代理人黄娟,河南省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传涛,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6日。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永辉诉被告龙传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永辉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龙传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永辉撤回对被告龙传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龙永辉负担。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