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16号 原告樊香云,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密市陆乙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申沟村。 法定代表人周圈,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香云诉被告新密市陆乙耐火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香云撤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曲继峰 人民陪审员 吕福村 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