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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仁诉巩义市蓝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刘忠仁,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徐扬村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205145538。 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刘忠仁,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盆尧乡徐扬村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205145538。
委托代理人郑金星,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蓝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孝站路龙尾村口。组织机构代码:74740967-2。
法定代表人王振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怀卿,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芝田镇稍柴村路家沟2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6305196519。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仁诉被告巩义市蓝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仁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忠仁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忠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忠仁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