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51号 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白建国,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翟学章,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应东,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诉被告李应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西沟村委会第一村民组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凤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