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巩义市洲际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常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367628-0。 法定代表人吴广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浏扬,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文化街32号3号楼附9号,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112050038。 被告王海涯,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兴路153号1号楼附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04155091。 原告巩义市洲际轿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世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义市洲际轿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浏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义市洲际轿车修理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欠修理款17000元,同月28日,被告再次欠原告修理款2000元,共计190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修理款19000元。 被告王海涯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汽车,经核算被告给原告出具17000元欠条一份;同月28日,原告再次为被告进行汽车修理,被告给原告出具2000元借条一份,以上共计19000元,该款后经原告讨要,被告共还款1000元,下欠18000元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将车辆送交原告修理,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修理合同关系,当原告完成对被告车辆的修理义务时,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修理款,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修理款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8000元修理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巩义市洲际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款一万八千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七元五角,由被告王海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