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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江诉范毅刚、王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李子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毅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东锋,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李子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毅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东锋,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江诉被告范毅刚、王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子江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银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