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00-3号 原告李大维,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莉,女,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李炳炎,男,汉族,1950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孟英文,女,汉族,1950年1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维诉被告李炳炎、孟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维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大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七十元,共计一千五百九十五元,由原告李大维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