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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胜、乔其宽诉贺万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李国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吴庄村49号,身份证号码410112197003032817。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其宽,男,1972年11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69号
原告李国胜,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吴庄村49号,身份证号码410112197003032817。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其宽,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王庄32号,身份证号码410104197211245518。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万欣,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北寨门东街21号,身份证号4101241969031560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乔其宽诉被告贺万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胜、乔其宽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国胜、乔其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国胜、乔其宽负担。
审判员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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