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94号 原告李子江,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毅刚,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江诉被告范毅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子江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