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79号 原告王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慧娟,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磊之妻。 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郑州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磊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