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80号 原告王运洪,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鹰背乡大板桥村杨家山组20号。身份证号码:513002198610224151。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经济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机构代码:46650460-6。 法定代表人刘治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洪诉被告郑州兴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运洪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