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88号 原告白阳林,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殷勇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巩义分公司。 负责人原永彬,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阳林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市巩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阳林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阳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阳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阳林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