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66号 原告贺居修,男,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东大街149号。身份证号码:410124194404286019。 被告李喜道,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904246018。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居修诉被告李喜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居修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居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居修负担。 审 判 长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