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机构代码:17005130-2。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文平,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文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