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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文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机构代码:17005130-2。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73号
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0号,机构代码:17005130-2。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龙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文平,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文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艳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