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郜海涛,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郜金伟,男,汉族,1967年6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海涛诉被告郜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海涛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海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郜海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郜海涛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