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郝晓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建威,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艳诉被告张建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晓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郝晓艳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