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郝晓艳诉张建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郝晓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建威,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艳诉被告张建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郝晓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张建威,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艳诉被告张建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晓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郝晓艳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符 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