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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0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邵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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