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明伦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娄源功,校长。 再审申请人李芳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芳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芳与河南大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河南大学的学生餐厅实行的是承包制,河南大学提供了李芳与河南大学签订的窗口目标责任书,李芳称与河南大学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综上,李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