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振山,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黄伟民因与被申请人黄振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伟民申请再审称:黄伟民与黄振山争议的土地有政府部门打的灰眼,双方的边界是清楚的,驳回黄伟民的起诉错误。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庭审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边界灰眼,黄伟民、黄振山均称没有,且一审法院曾去现场勘验,亦未发现灰眼分界。黄伟民称争议的土地有政府部门打的灰眼,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黄伟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伟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