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悦,女,回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东村9组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亮,男,回族,1977年12月1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东村9组8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梁谦,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悦、马喜亮与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悦、马喜亮不服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瀍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人刘悦、马喜亮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后,至今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刘悦、马喜亮的未预缴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刘悦、马喜亮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