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嵩山路15号院。现办公地点: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小浪底专线2号院涧桥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王润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志伟 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小浪底专线2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民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志伟、原审被告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我院受理的原告沈志伟与被告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双方在该合同第三章中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本案中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沈志伟的住所地,经查,原告沈志伟户籍所在地为孟津县城关镇桂花中路法院家属院,原告方向我院提起诉讼,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沈志伟一审起诉主张的100万元借款因与洛阳市仟嘉盛投资公司(已定性为非法集资问题公司)非法集资有关,己于2013年12月在涧西区打非办登记备案,并经打非办得到了30%即30万元的退款。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乙方(出借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但据查悉,被上诉人已在洛阳新区居住多年。据此,本案移送至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借款方(甲方)河南华德置业有限公司、出借方(乙方)沈志伟与担保方(丙方)河南涧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第三章违约条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乙方沈志伟户籍所在地位于孟津县城关镇桂花中路法院家属院,属孟津县人民法院辖区,故孟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园 审 判 员 张予洛 代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