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章锁 委托代理人刘贵平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章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洛阳市立交桥平帆租赁站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市立交桥平帆租赁站住所地为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天创钢材城,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根据一审裁定所述,租赁合同上的承租方为济源东方国际花园一期一栋项目部。因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无效的。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综上,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出租方洛阳市立交桥平帆租赁站与承租方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济源东方国际花园一期一标项目经理部于2011年12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第9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出租方洛阳市立交桥平帆租赁站住所地位于本市老城区邙山镇天创钢材城,属本市老城区辖区,故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丁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驭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