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705号 原告牛仁午,男,汉族,1942年7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王丹,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庄,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丽,该院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瑞喜,该院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原告牛仁午因与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仁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丽、张瑞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仁午诉称:2014年3月7日,原告因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在被告处治疗。2014年3月11日被告给原告做了腰椎后路手术。术后原告大小便失禁、下半身根部神经受损、肌肉萎缩,病情恢复很不理想。被告也多次控制病情,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被告劝说原告出院休养,并于2014年4月16日给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原告的病情依然很严重,无奈原告找被告协商此事。2014年8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协议书》,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告诉原告先住院治疗一个月,对于协议书上面的具体内容没有告知原告。原告是一个视力为四级残疾的残疾人,对于协议的内容原告并不知情,由于当时病情极为严重,原告想继续住院治疗,就在被告提供的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在原告对协议的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原告真实的表示,该协议的签订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告知、沟通的结果。被告不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效力应当依法尊重,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原告因患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骶管囊肿、2型糖尿病。3月11日被告给原告行腰椎管狭窄症、腰椎后路椎板切除、椎管减压、脊髓神经根松解、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4月16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原告出院后于7月22日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肌电图显示原告右侧L5/S1神经根受损。原告认为被告的手术没有达到效果,找到被告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双方于2014年8月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甲方为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乙方为牛仁午,协议上载明:“……1、甲方同意乙方在我院行非手术治疗一次,时间为一个月。此次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由甲方承担。2、双方签署协议后,本次治疗结束后即使治疗效果不满意,乙方承诺放弃就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民事请求权力,如有违反,本次甲方承担乙方的住院费用乙方将无条件返还甲方。3、此协议是双方共同认同的对此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并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及宣告无效的法律事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6日至9月23日在被告处第二次住院治疗。该次住院原告未缴纳住院费用。 另查明,原告因早年受伤造成左眼球摘除,右眼视力仅有0.1。视力残疾等级为四级。故原告现以没有看清“协议书”所载内容,对除二次治疗外的协议内容并不了解,被告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为由诉讼来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本院认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从内容是看是就第一次手术治疗后疗效未达到原告的满意,被告承诺给原告免费进行第二次非手术治疗。同时被告要求原告在治疗后不论治疗结果如何均放弃民事请求权,如原告不放弃民事请求权则应将第二次住院的费用返还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也实际免费为原告进行了第二次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就须将被告免去的第二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支付给被告。原、被告就不论第二次治疗的效果如何原告均放弃民事请求权,协议是双方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的约定。实际上是要求原告在第一次治疗疗效不佳,第二次治疗尚未开始,最终治疗结果不明、原告具体损失不明确的情况下放弃民事请求权,此约定使原告丧失民事求偿权,存在显失公平,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牛仁午与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承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缴至本院;原告预交的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小岚 代审判员 : 杨 磊 陪 审 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雨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