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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双喜诉被告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500-1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云录。 委托代理人:张春举,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500-1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云录。
委托代理人:张春举,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地址:孟州市槐树乡。
法定代表人:杨凯,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喜诉被告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郭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康明学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 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