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500-1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云录。 委托代理人:张春举,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地址:孟州市槐树乡。 法定代表人:杨凯,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喜诉被告王云录、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郭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康明学 人民陪审员 王乃续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