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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芝申请宣告张恒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俊芝,女,1950年1月29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北陈村11组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410306195001290526。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俊芝,女,1950年1月29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北陈村11组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410306195001290526。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恒让,男,1950年3月1日生,汉族,洛阳市吉利区北陈村11组人,住该村,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身份证号:41030619500301053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俊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恒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李俊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俊芝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俊芝撤回申请。
审判员  白利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康艳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