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54号 原告:郭永成。 被告:师琳周。 被告:东惠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成诉被告师琳周、东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永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为3596元,由原告郭永成负担。 审 判 长 :白利军 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 人民陪审员 :张战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康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