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发财。 委托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喜诉被告赵发财、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的一半294.5元,由原告郭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审 判 员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王 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高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