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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双喜与赵发财、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发财。 委托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郭双喜。
委托代理人:刘全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发财。
委托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槐树乡。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喜诉被告赵发财、孟州市槐树乡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双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元的一半294.5元,由原告郭双喜负担。
审 判 长  任君芳
审 判 员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王 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高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