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四初字第66号 原告:张静磊,男,汉族,2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苗松建,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磊诉被告苗松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静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静磊承担。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