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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景伟与程学雷、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五初字第19号 原告:付景伟,男,4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程学雷,男,37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建伟,男,44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伟诉被告程学雷、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五初字第19号
原告:付景伟,男,4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程学雷,男,37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建伟,男,44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景伟诉被告程学雷、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景伟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景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景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景伟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敏
审 判 员  赵献伟
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