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嵩民四初字第30号 原告:孙晓楠,男,汉族,3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嵩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晋普,该社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楠诉被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晓楠和被告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协议,原告孙晓楠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楠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晓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孙晓楠承担。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