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嵩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耀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校伟,男,42岁。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浩飞,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饭坡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任国存,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中喜,男,62岁。系被告村委副支书。 委托代理人:张平心,男,49岁。系被告村委会会计。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饭坡乡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 森 审 判 员 马琼艺 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