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开指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尊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沙场西路一街坊美城2幢1501。 法定代表人:张炜柏,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洛宜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尊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洛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此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延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2832.22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玉峰 执行员 刘 雨 执行员 王志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乐乐 |